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降低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及維護服務價格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fā)改價格[2017]1243號 2017-7-2
稅總函[2017]23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推行所需稅控設備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發(fā)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減輕企業(yè)負擔,優(yōu)化企業(yè)生產經營環(huán)境,現就降低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金稅盤、稅控盤和報稅盤,以下簡稱“稅控系統產品”)及維護服務價格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降低稅控系統產品價格。將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的USB金稅盤零售價格由每個490元降為200元,報稅盤零售價格由每個230元降為100元;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yè)發(fā)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的TCG-01稅控盤零售價格由每個490元降為200元,TCG-02報稅盤零售價格由每個230元降為100元。
二、降低維護服務價格。從事增值稅稅控系統技術維護服務的有關單位(以下簡稱“有關技術服務單位”),向使用稅控系統產品的納稅人提供技術維護服務收取的費用,由每戶每年每套330元降為280元;對使用兩套及以上稅控系統產品的,從第二套起減半收取技術維護服務費用。
三、稅控系統產品購買和技術維護服務費用抵減應納稅額。增值稅納稅人購買稅控系統產品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及時全額抵減。
相關問題——
財稅[2012]15號 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
企業(yè)購買的稅款專用設備以及每年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如何在申報表中填寫?
一般納稅人稅控專用設備和技術費用抵減稅額政策、會計處理、申報表及案例
四、加強技術維護服務及價格行為監(jiān)管。有關技術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時,要與用戶簽署服務協議,嚴格履行合同中約定的職責和服務內容,提供及時、優(yōu)質服務;不提供服務或降低服務質量的,不得收取費用。有關技術服務單位和稅控系統產品供貨單位,向用戶強行推銷或搭售掃描儀、計算機、打印機等通用設備的,以亂收費查處。
五、上述規(guī)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執(zhí)行?!?span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word-wrap:break-word;word-break:break-all;transition:all 0.2s linear 0s;color:#FF0000;">國家計委關于核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的通知》(計價格〔2000〕1381號)、《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IC卡價格的通知》(計價格〔2002〕928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降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產品價格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06〕1341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降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防偽稅控系統技術維護價格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09〕1607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收費政策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2〕2155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201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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